陰之剝陽,自下而上,以牀為象者,取身之所處也。自下而剝,漸至于身也。剝牀以足,剝牀之足也。剝始自下,故為剝足。陰自下進,漸消蔑于貞正,凶之道也。蔑,无也:謂消亡於正道也。陰剝陽,柔變剛,是邪侵正,小人消君子,其凶可知。
蔑貞凶*。*註:原文作「吉」,有誤,應為「凶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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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南宋]朱熹-第23卦䷖剥卦初六•爻辞详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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